美国中小学生权利的司法保护模式与启示
2024-08-10分类号:G639.712;D971.2;DD916
【部门】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美国自1969年“廷克案”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中小学生权利保护模式。司法机关有权审查学校决策是否侵犯学生权利,通过先例明确可以限缩学生权利的教育环境特点,包括学生年龄、义务教育强制性、学校的秩序和安全、学校为学生提供帮助、教育目的等,根据教育环境特点尊重学校在教学安排和维持纪律等方面的权威。我国中小学生权利的司法保护存在偏重学生生命健康权,忽视隐私权、参与权等其他权利,偏重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忽视教育环境特点的问题。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司法保护模式,实现司法对中小学生权利的全面保护,并通过判例明确教育环境特点,以适当限缩学生权利。
【关键词】学生权利 美国 司法保护 教育环境特点
【基金】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2024年度法学研究课题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24NB01);; 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双减’政策背景下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Y202250296);; 杭州师范大学科研启动项目“当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RWSK202110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全球教育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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