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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度——法律地位及违约履行

2024-07-05分类号:F284;D922.297

【作者】卢官宇
【部门】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学会  
【摘要】2011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正式提出了“投标保证金”概念,自此招标人可依法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作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2017年《招标投标法》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家发改委出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促进建设工程领域快速发展,减轻投标企业负担,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继出台“投标保函”政策,即由投标人向第三方金融机构购买投标保证金保函,出具给招标人,以此替代直接缴纳投标保证金。然而,当中标候选人被举报或被查实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被取消拟中标资格时,招标人追缴投标保证金却非常困难,往往都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也不能保证全部得到司法裁判的支持。
【关键词】必须招标工程项目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函  追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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