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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不得强制执行原则的规范构造

2024-08-19分类号:D922.291.91;D922.282

【作者】刘东辉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代持股权能否强制执行的核心争议是代持关系的定性。委托说与公司法相悖,导致能否强制执行股权存在评价矛盾。股权代持符合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财产权的要件,应解释为意定信托。根据信托法解释论,实际出资人在显名前不是股东或普通债权人,而是受益人,信托说能够融贯解释股权代持的内外部关系。比较法和利益衡量表明,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优先性符合受益权的独特构造和效率标准。信赖法理和借贷经验也表明,名义股东的债权人通常不会因信赖权利外观而授信,不具备信赖推定的规范与事实基础。法院应适用《信托法》第17条明确代持股权不得强制执行的原则。该原则有两项例外: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证明其因信赖权利外观而授信或受让债权;股权代持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关键词】股权代持  意定信托  受益权  不得强制执行  授信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中场内注册与交易制度研究”(23CFX030)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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