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回应
2024-08-19分类号:F272.91;D64;D922.291.91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新《公司法》增加“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目的表明了公司法需要更好地发挥鼓励投资创业、保护企业家权益以及推进创新精神的重要制度功能。在公司法语境下,企业家最接近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法语境下的“企业家精神”可以从个体、组织和社会三个层面来理解和把握。新《公司法》在立法目的、准入制度、治理机制以及问责机制等方面体现出“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创新。公司法对于控制权的妥当规制是“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关键制度,新《公司法》构建了控制权识别规则、控制权行使规则和控制权责任规则。下一步需要提升控制权识别规则的可操作性,完善控制权取得方式和权利内容的规定,并以合规制度和容错机制为企业家铸造“安全港”。
【关键词】弘扬企业家精神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控制权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出资公司中国特色治理机制研究”(23FFXB040);; 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协同创新中心2023年度教师专项课题“医疗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现实挑战与立法应对”(DFLF202301)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经济与管理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