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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规划调整不能按约使用土地,受让方是否有权要求补偿

2024-08-10分类号:D923;D922.3

【作者】孟霏
【部门】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摘要】<正>甲公司与A市原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依约支付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随后A市对城市规划修编,导致案涉项目用地与新规划不符,因而不能按照原出让用途建设,于是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决定暂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使得甲公司无法对案涉地块进行开工建设。A市政府决定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根据评估价格拟定的补偿方案未获得A市土地审批与储备委员会批准,所以长期未进行补偿。甲公司遂要求A市政府允许其按照原批准用途建设或者按照评估金额进行补偿。
【关键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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