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4-09-25分类号:F321.32;F321.1
【部门】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主体地位,应当着重厘清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既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合同提供居间服务,也可以依法经营闲置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闲置宅基地,或者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将闲置宅基地交由他人经营的,应当由理事会起草盘活利用方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盘活利用决议,并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获得的管理费用、居间服务费用和财产经营收益,应当根据不同的规则予以分配。
【关键词】闲置宅基地 盘活利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收益分配
【基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三权分置’下北京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实践探索与法律表达”(22FXA005)
【所属期刊栏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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