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
2024-09-25分类号:D922.4
【部门】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形成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规则的基本框架,但第四十条第三款“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立法授权,提出了新的解释难题:其一,什么是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即“分什么”的问题;其二,如何实现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即“如何分”的问题。进而,应当解释农村集体收益的分配范围,即“分多少”的问题,并从理论上进一步校正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即“按什么分”的问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是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而非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集体财产的收益。可分配的农村集体收益应当依据集体资产股份进行分配,而集体资产股份的多样化实践形态需要经由兼容性逻辑予以归正,从而形成以集体资产股份的公平配置为基础、以其他股份的效率性利益实现为延展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机制。
【关键词】农村集体收益 收益分配权 集体资产股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私法制度构造研究”(23YJC8200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制法律实现机制研究”(22&ZD202)
【所属期刊栏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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