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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研究

2024-09-05分类号:D923;D922.17

【作者】袁佳音
【部门】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筛选和控制的主体以及算法设计主体,应在生成内容侵权时承担相应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但存在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不清、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不明等问题,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权责不一,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深化发展。鉴于此,需要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内涵,使其与其他责任主体相区别,厘清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地位。在侵权责任认定路径上,可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和免责事由等内容进行优化与扩展,达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划定边界的效果。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认定路径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积极预防主义视野下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研究”(21BFX177)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科技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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