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集体化还是再集体化:日本集落营农组合的镜鉴与启示
2024-07-08分类号:F323;F331.3
【部门】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摘要】集体化是将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有效手段,集体合作、协调一致、权责对等是其基本特征。本文以再集体化实践的组织载体集落营农组合为例,梳理日本集体化的理论研究动态和实践改革进展。研究发现,日本有关集体化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动态性与阶段性的显著特点。政府主导的去集体化改革虽有利于规模农业的发展,却不适宜小农社会的农业实态,传统的集体化形式也难以适应农村集体产权的现代化转变。在此背景下,再集体化实践中通过集落营农组合成功将农业生产过程中正在解体和农村正在消亡的各类要素在组合框架内重构统合,找到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路径。鉴于此,中国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明确去集体化的限度与再集体化的必要性及内容。在此基础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式,才能切实实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与目标。
【关键词】去集体化 再集体化 集落营农组合 组织化
【基金】2023年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权能拓展背景下的集体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23G080);; 2022年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农村政治学情境教学的田野思政社会化路径研究:基于五类情境实验的比较分析”(2022092)
【所属期刊栏目】世界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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