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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适用研究

2024-07-20分类号:D922.284;D923

【作者】钱玉文   郭江雪
【部门】江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以损失补偿原则与公平原则为核心依据,实质是法定的债权转移。当同一项债务上既有保证保险人又有混合担保人时,二者的履行顺位及履行规则设计如下: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被保险人同时享有保险索赔权与担保权。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主张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依《保险法》第60条和《民法典》第547条可向借款人及其混合担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求偿范围应以弥补保险人的损失为限,求偿规则应适用《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保险人先向混合担保人主张时,被保险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投机行为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有权拒赔。
【关键词】保证保险  代位求偿权  法定债权转移  混合担保
【基金】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消费安全的公私合作规制研究”(18BFX138)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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