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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企业内部审计与合规的融合治理

2024-07-02分类号:F239.45;D922.291.91

【作者】苏海雨   吴会通
【部门】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公司法》明确可以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该规定明确和提高了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的地位,使审计思维从微观层面审计向宏观层面审计转变。随着经济监督的发展,且出于降本增效的需要,企业开始关注将审计与风控、合规、内控等职能进行融合。其中,企业内部审计与合规的融合能够缓解监事会监督功能虚化的问题,有利于审计委员会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健全企业内部审计与合规融合治理,应当通过优化企业审计合规的组织结构,将审计职能贯穿于企业合规管理全阶段,建立审计合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数据共享制度,健全审计合规的外部监督制度,优化企业的内部治理。
【关键词】企业内部审计  企业合规  融合治理  审计委员会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百年审计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1&ZD027);;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与企业合规的协同治理研究”(项目编号:SJCX23_0994);;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数字技术赋能政府治理的行政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SFB4024);; 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重点资助项目“新时代高校师生交往的软法规范研究”(项目编号:C-a/2020/01/06)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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