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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赠与个人所得税处理比较分析

2024-08-09分类号:F812.42

【作者】禹奎   李霄宇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部分发达国家(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现,其赠与财产增值额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包括课税模式、递延模式和免税模式三种模式。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地区)未将接受赠与财产纳入应税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半数的发达国家(地区)对财产赠与课征遗产和赠与税,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发达国家(地区)对赠与财产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选择免税模式和递延模式,并对财产赠与相关的纳税义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在借鉴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我国对财产赠与个人所得税处理宜选择递延模式,并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包括明确财产赠与不视同销售、接受赠与不纳入应税所得,以及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的原值口径。
【关键词】财产赠与  个人所得税  遗产和赠与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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