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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地役权的理论证成与体系定位

2024-09-26分类号:D913;D912.6

【作者】阙占文
【部门】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建立自然保护地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要方式。政府通过征收或交易取得土地后建立自然保护地,但面临成本和管理挑战;运用命令—控制等手段直接规制集体或私人土地上的生态环境无法适应生态空间的异质性。激励土地权利人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自然生态保护的合作治理理念被广泛接受。保护地役权是自愿创设的可持续保护负担,具有非占有、意定和追及效力等主要特点,可以归入私法地役权之中。同时,保护地役权以自然生态保护为目标,不以需役地为要件,且可以为供役地人创设积极作为义务。比较法上,美国和法国等国家将保护地役权归入私法地役权或物上之债,但澳大利亚等国家更多赋予其公法色彩。保护地役权难以为《民法典》现有地役权规范所涵摄。为了满足物权法定要求,有必要分阶段地在自然保护地单行法和《生态环境法典》中明确保护地役权类型和效力。
【关键词】保护地役权  合作治理  体系定位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保护地役权研究”(22FFXB057)
【所属期刊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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