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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客体研究

2024-07-25分类号:F321.1;D922.3;D923

【作者】刘甜甜   杨云
【部门】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设立融资担保,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设融资担保的客体存在争议。从规范层面入手,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两项权利,后者可基于包含关系成为融资担保的客体,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土地经营权担保价值通常体现为土地流转价格,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设担保时价值较稳定,但在土地经营权人设立担保时,担保价值取决于其是否支付流转对价,影响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政策的实施效果。土地经营权人可以约定方式将土地上其他财产一并纳入担保财产范围,对融资担保客体进行适当扩张,增强融资担保设立的可行性。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  融资担保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权分置
【基金】2023年度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私法保障与江苏实践研究”(23FXC005);;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英才计划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研究”(2022YC057)
【所属期刊栏目】特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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