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差异化构建与调适——以节省司法资源与追回国家资产为视角
2024-07-15分类号:D925.2
【部门】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主要功能、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竞合。同时,二者在竞合的表象后面,在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上呈现出弱层次性,而在程序性质和证明标准上存在本质差别。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对人之诉,对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案件无异;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物之诉,带有强烈的民事程序属性,对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二者存在的上述差异,尤其在证明标准方面的差异,为司法实践的程序选择适用提供了客观衡量基准。在具体程序选择问题上,检察机关可构建基于政策和法律的二元考量模式。此外,两种程序的竞合关系及存在的证明标准差异也使得二者具有互相转换的理论可行性。立足于当前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可在补全各程序的必备条件后进行程序转换,这不仅可节省司法资源和追回国家资产,也有利于“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基于诉审关系,两种程序转换的主体应为检察机关。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对人之诉 对物之诉 证明标准 程序转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推进反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23FFXB036)的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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