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家族信托的个人所得税制研究
2024-07-15分类号:F812.42;F832.49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财富代际传承的定位模糊,股权家族信托税制又相对空白,这使得针对高净值人士的税收征管实践偏重稽征经济而忽视正当程序。信托导管理论与“行为说”下的本土信托实践若合一契,应坚持这一符合经济实质的核心理念。家族信托兼具民事性与营业性,其法律适用的边界是动态和开放的。在税收中性视阈下对信托及赠与、继承等相邻制度予以比较,得出从无到有的原则性框架建构思路。对股权家族信托进行全周期所得税税制设计,宜明确信托设立阶段系股权无偿移转而无需缴纳所得税;作为信托财产的持有人和管理者,受托人应当在信托存续期间履行代扣代缴职责;受益人是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以既有的税法制度资源为基础,信托法律关系得以在现行税法框架下有序运作。
【关键词】股权家族信托 个人所得税 信托导管理论 税收中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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