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费的法律规制——美国法实践及借鉴
2002-05-16分类号:D971.222.8
【部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100048
【摘要】历史上美国法曾对基金管理费管制采取如下几种标准 :传统的衡平法原则、自由放任主义、“公司财产浪费”或“信托权力滥用”,1972年修正案规定投资顾问对投资公司关于基金管理费负有信赖义务 ,该原则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是一种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司法救济模式 ,明显优于僵化的行政管制手段。
【关键词】投资顾问 信赖义务 对等交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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