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24-04-12分类号:D922.294;D922.16
【部门】江西科技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江西科技学院理学部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大数据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能,另一方面也催生出“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市场乱象,这些市场乱象都是大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对大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大数据算法设计规制和消费者个人数据产权规制两种进路。大数据算法设计规制的实现需要建立算法责任制度,成立算法责任审查委员会。消费者个人数据产权规制的实现需要确立经营者等数据使用人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隐身份义务,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遗忘权。
【关键词】大数据 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 法律规制
【基金】江西科技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科研项目“数字时代社会治理机制优化研究”(项目编号:XYZX2101);江西科技学院校级人文社科项目“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平台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研究”(项目编号:RW2120);; 南昌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南昌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法治‘痛点’与立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FX202201)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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