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概念的体系性建构
2024-06-19分类号:D922.16;F49
【部门】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推动数据合规交易的背景下,统一数据法律制度与数据交易实践中的数据概念愈发迫切。基于明确数据交易阶段的核心功能,可从历史视角建构以“行为—结果”为依据,以“数据要素—数据产品(数据商品或数据资产)—数据资本”为顺序的数据概念体系。在数据生产阶段,数据分级子概念对应的不同市场流通度决定了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三级概念的选用;数据分类子概念所能引发的不同加工规则要求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应以数据内容为分类标准。在数据交易阶段,以原有信息为内容的数据资源和以再生信息为内容的数据服务对应了不同的风险防范要求。
【关键词】数据概念 数据交易 数据要素 数据产品
【基金】江苏省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三权分置基础上企业间数据流通规则研究”(SJCX23_0990);; 2024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企业间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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