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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仲裁机构在海南自贸港的设立路径

2024-05-29分类号:D994;D997.4

【作者】罗盛鑫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海南自贸港在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过程中提出要推进仲裁业务开放,引入境外仲裁机构,但目前面临落地难的问题。海南自贸港引入境外仲裁机构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自贸港设立单独仲裁机构,二是境外仲裁机构与境内主体合作设立联合仲裁机构。现有条件下模式二比模式一可行,因为其设立更加便捷,成本分担和风险分散更优,仲裁中立性更加突出,能够兼取合作方所长,更有利于国际仲裁人才的培养。联合仲裁机构的性质可明确为仲裁机构法人,内部实行决策、执行与监督权相互制衡的公司化治理。海南自贸港可利用自贸港政策与立法特权,在政策上对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实行“宽进严管多支持”,在法律上暂停《仲裁法》部分条款的适用并进行补充性立法。
【关键词】海南自贸港  境外仲裁机构  联合仲裁机构  仲裁法修改  国际商事仲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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