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金信托中信托机构的保险法定位
2024-05-20分类号:D922.284
【部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明确信托机构的保险法定位是分析保险金信托法律构造的基础与前提。保险驱动信托和信托驱动保险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信托驱动保险模式中信托机构同时担任了投保人,共性在于均将信托机构列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信托机构作为投保人及保险受益人的适格性均存疑。为此,需通过扩张保险利益原则证明信托机构担任投保人的适格性;通过分析保险受益权的继受取得阐释信托机构担任保险受益人的适格性。进而明晰《保险法》规范下信托机构的权利义务,同时为加强对信托机构的监督与制衡,建议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从而建构起保险金信托之规范法律模式,推动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保险金信托 信托机构 投保人 保险受益人 信托监察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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