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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视角下产教融合制度的执法与救济

2024-04-20分类号:G719.2;D922.16

【作者】刘波   欧阳恩剑
【部门】广东工业大学国际交流学院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产教融合作为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是促进产业部门与教育部门深度对接和合作过程中,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质量为目的,形成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观上能为法律所调整。产教融合作为一种教育法律关系,教育行为(育人行为)作为产教融合关系的客体符合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本质特征,产教融合关系的复杂性符合教育法律关系的综合性特征,产教融合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集中体现产教融合教育关系的法律化,产教融合是反映职业教育规律的社会关系。为克服教育执法弱化的软肋,产教融合执法需实现主体专门化、程序固定化、结果公开化和监督主体多元化。要解决职业教育法律“软化”问题,其路径在于建立申诉制度以保障企业和学校的申诉权,以及明晰法律救济的具体程序,以保障学校和企业等主体的权益。
【关键词】产教融合  法律调整  关系  执法  救济
【基金】广东省社科规划2022年度常规项目“职业教育法修订背景下产教融合法律制度构建研究”(GD22CJY26),主持人:刘波;;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产教融合视域下行业转制高职院校多元治理研究”(17YJA880037),主持人:雷忠良
【所属期刊栏目】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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