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数据治理的中国征信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研究
2024-06-20分类号:D922.28;F832.4;F49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征信市场准入监管作为实现征信市场数据治理目标的事前监管,应充分发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征信数据安全流通和高效利用的制度价值。在中国市场化征信体系建设的进程中,征信市场准入监管的制度问题主要有三:征信市场筛选“合格者”和“最优者”的准入条件尚不明确,企业难以达到独立第三方的合规标准,以及征信数据权利的分配和行使机制尚不完善。此三类问题均可通过监管制度的合理设计予以缓解和解决。立足分级分类的监管思路,可从征信市场的数据治理层面优化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进而完善我国征信市场准入监管,包括在现阶段由政府统一根据征信数据的风险类型分类设置准入门槛、分级制定行为监管标准以及明确审慎地配置征信数据的各项权利。
【关键词】征信市场 征信数据 主体准入监管 行为准入监管
【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22)D82]
【所属期刊栏目】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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