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与DEPA框架下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及中国应因
2024-06-03分类号:D996;F752.6;F744;F49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在CPTPP与DEPA中均有规定,是我国加入CPTPP与DEPA必须面对的规则。适用该规则要注意数字产品原产地、同类数字产品以及歧视性待遇的认定问题。鉴于目前国际社会尚没有对数字产品的性质达成共识,可暂时参考WTO中货物或者服务关于以上问题的认定标准。在其适用问题上,有关国家的实践如征收数字服务税、限制网络接入与使用、限制国外数字产品购买可能会与该规则的规定相悖。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在自由贸易协定、数字贸易协定以及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均有涉及,以美国、日本等为首的发达国家对该规则持积极肯定态度,不仅在其签署的自贸协定中规定了该规则,同时也积极倡导将该规则纳入WTO电子商务中。与此同时不少发展中国家如智利、秘鲁等在其签订的自贸协定或者数字贸易协定中也纳入了该规则。但是在我国目前签订的自贸协定中均没有涉及该规则,而且我国在WTO电子商务的提案中对该规则也持谨慎态度,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数字产品与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数字产品相比竞争力较弱,接受该规则可能会进一步削弱我国数字产品的竞争力。我国积极申请加入CPTPP与DEPA,必须接受该规则对我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该规则对我国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美式数字产品定义冲击我国数字贸易、负面清单模式扩大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适用范围、我国现行数字产品监管规定与其相冲突。为保护我国数字产品的发展,可通过援引政府补贴例外发展数字产品、利用负面清单限缩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适用范围、修改数字文化产品监管规定予以应对。
【关键词】数字产品 非歧视待遇 例外规定 负面清单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改革中的‘主动—被动’模式法律问题研究”(21XFX003)1968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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