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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型基金发展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2002-03-15分类号:D922.29

【作者】赵一平
【部门】清华大学 研究生
【摘要】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发展国内的投资基金事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投资基金的模式,几乎是清一色的契约型基金,这就为我们提出了问题:为什么在国外发展迅猛的公司型基金在中国得不到发展?本文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原因,我国有契约型基金可供管理机构选择,因为在契约型基金中,管理人的投资主动权比较大,基金的投资决策基本由管理人说了算,而在公司型基金中有些重要问题却要由基金董事会来决定,基金管理公司出于公司型基金中董事会的牵制,没有发起设立公司型基金的热情;二是法律上的原因,我国虽然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该规定针对的只是契约型
【关键词】公司型基金  法律障碍  契约型  投资基金  公司资本总额  无限责任  公司债权人  资本不变原则  独立董事制度  投资决策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投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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