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代表(执行)董事及其对第三人的责任
2002-09-15分类号:D922.29
【部门】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4
【摘要】现代公司的权力由股东转移到董事会手中 ,而实际行使权力的主要是代表 (执行 )董事。其对公司有一定的控制力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在代表 (执行 )董事造成公司损害同时也使第三人遭受损害时 ,要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 ,以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
【关键词】代表董事 执行董事 董事责任 公司利益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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