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法》的几点修改意见
2002-04-15分类号:D922.284
【部门】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天津300071
【摘要】目前 ,中国颁布实施的保险法律只有保险基本法———《保险法》 ,既包括保险合同法律规范 ,又包括保险公司法及监督管理法律规范 ;保险特别法———《海商法》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适用海上保险活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量很多 ,但其效力微弱。根据世贸组织法律要求 ,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应逐步取消对内资、外资保险公司不同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将逐步形成划一的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保险法律体系。即取消国内、涉外保险法律的不同规定 ,使中国的保险法上升为具有国际性的法律。根据中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实践 ,以及中国入世与保险市场开放承诺的法律要求 ,对《保险法》的修改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保险立法 保险法律体系 市场开放 法律调整 监督管理 法律规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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