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权利质权实行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03-01-10分类号:D923
【部门】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摘要】以证券债权和一般债权为质权标的(统称为债权质权)时,如果入质债权的清偿期与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不一致的,即涉及到质权实行方法的区别对待问题。但是在这一问题上,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缺陷。本文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分析了我国《担保法》的缺陷,并在借鉴德、日等国及台湾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一般债权 证券债权 质权实行 缺陷 完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亚太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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