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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网点的安全保障义务

2024-06-10分类号:F832.33;D923

【作者】林栋
【部门】北京农商银行内控合规部[法律事务部]  
【摘要】<正>法律上所称的“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包括潜在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承担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1)。最早对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的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第37条。
【关键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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