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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信义义务

2024-05-15分类号:F832;D912.28

【作者】柏高原   汤杰   戎晨
【部门】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  
【摘要】<正>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创新,金融机构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及相应的争议类型也不断变化。金融机构为普通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双方在金融信息、经验、知识等方面不对称,如果僵硬地遵从“契约自由”,普通投资者难以就合同条款实现“自由协商”,其合法权益或难以保障。为此,对金融机构赋以信义义务应作为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的内容,并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审判中予以落实,实现金融协同治理。本文以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一起案件为由头,就信义义务的引入方式、义务基本内涵进行探讨。
【关键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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