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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不能用以清偿投保人债务

2002-10-15分类号:D920.5

【作者】王彩萍  杨平  要志林
【部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晋中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晋中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晋中分公司 山西榆次030600   山西榆次030600   山西榆次030600
【摘要】保险合同一经依法生效 ,保险费的所有权即转归保险公司所有 ,法院不能以强制执行的行为将投保人交给保险人的保险费用以清偿投保人之债务。行使合同撤销权须有准确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保险合同  保险费  所有权  投保人债务  强制执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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