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型平台数字治理风险与欧盟法的应对
2024-01-16分类号:D99;F49
【部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超大型平台在数字内容治理中滥用权限,在平台准则及用户服务协议中制定不公平条款,利用内容及广告策划操纵平台信息,并限制用户获取救济权利。以事后性责任规制为特征的网络中介责任立法不足以应对超大型平台数字内容治理风险。据此,欧盟《数字服务法》对其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评估并缓解系统风险、完善争议解决机制等前置性义务,打破了超大型平台数字内容治理的内部性,敦促其产生改善内容审核的动机。中国平台法律要求平台承担内容审核的一般责任,平台义务规定欠缺超大型平台的针对性,前置性不足,可借鉴欧盟《数字服务法》对超大型平台信息披露、系统风险防范、审慎内容审核、用户救济等义务的规定约束超大型平台的治理权滥用。
【关键词】《数字服务法》 超大型平台 前置性规制 数字内容治理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21&ZD1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1FFXB047)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经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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