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商事规避行为的法效果判定进路

2024-01-13分类号:D922.291.91

【作者】林少伟   洪喜琪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商事规避行为的法效果取决于其与实质法秩序的匹配性,应当从认识论与工具论分别发力,脱离商事规避行为法效果裁判标准不一之囹圄。在认识论上,商事规避行为法效果判定牵涉的价值元素及次序排位均有别于民事规避行为,法院应当相应匹配不同裁判思维,更为审慎地做出负面评价。在工具论上,加强立法供给并非最优解,应转从司法技术入手,构筑统一的司法裁判范式以限缩裁量空间。对此,宜建立以比例原则为内核的二阶衡平模型。考虑到实然法存在价值倒错可能,应当先行运用比例原则对商事强制性规范做出一阶评价。对于“负向评价的法”,规避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正向评价的法”,规避行为的法效果仍需运用比例原则对其有效边界做出二阶评价。对于满足目的正当性、效果必要性以及手段适当性三要素的规避行为,应判定为有效。
【关键词】商事规避行为  商事强制性规范  效力标准  比例原则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法程序规范优化路径研究”(21BFX097)
【所属期刊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