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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为专门适用主体之著作权合理使用条款国际比较及启示

2024-01-04分类号:D913

【作者】吴高
【部门】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  
【摘要】通过调研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日本、法国、韩国等九个国家的最新著作权立法情况,对图书馆为专门适用主体之著作权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了全方位比较分析。图书馆为专门适用主体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例外主要包括基于保存或替换、基于馆际互借、基于研究或学习等三个目的制作或提供复制件的合理使用。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在未来著作权法修订和配套法规制定过程中,不断优化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体系。
【关键词】图书馆  适用主体  著作权  合理使用  国际比较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新技术环境下公共文化机构孤儿作品合理使用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YJAZH095;;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新技术环境下公共文化机构孤儿作品利用模式比较及路径选择》),项目编号:21BTQ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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