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运用

2024-02-15分类号:D925.3;D922.11

【作者】余凌云   董佳乐
【部门】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即构建了以变更决定为核心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这一修改更加贴切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行政复议也能够进一步避免程序空转,真正发挥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但是,抽象而出的规则面对复杂具体的个案,仍会存在诸多理解和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对新法中的变更决定条款作出解释,进一步细化其实践运用。具体而言,在事证明确类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基于两种理由作出变更决定,一是适用依据正确,但是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包括明显不当和一般意义上的“不适当”,以是否具有规则性条款或者裁量基准,建立双重审查标准体系;二是未正确适用依据,包括违法和不当适用依据的情形。在事证瑕疵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原则上适用变更决定,但事实认定过程对专业性要求高以及案件事实疑难复杂的情形,可以适用撤销决定。
【关键词】行政复议  变更决定  合法性审查  适当性审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