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对象不应限于同级“一府两院”
2002-12-30分类号:D622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 重庆400060
【摘要】我国现行的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的体制 ,存在两大局限 :一是在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上存在法律“盲区” ;二是对重大案件难以切实有效地实施监督。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如有权监督下级“一府两院”的工作 ,可以克服这两大弊端 ,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
【关键词】人大 常委会 监督 同级 下级 “一府两院”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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