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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解释权适用的不同区分及其实践路径——基于公私两域划分的视角

2024-03-26分类号:D922.16

【作者】刘佳明
【部门】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浙江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个人认为自动化决策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此条被认为是对算法解释权的明文确定。但是,对于权益主体的确定、权益影响的程度以及解释内容的要求,第24条并未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考虑到公私领域对算法解释规范对象和规范目标的不同,在私人领域中,算法解释的权益主体应为确定型主体,其形式权益遭受影响才能提出算法解释的主张,而信息处理者只需对算法进行事物性解释,在公共领域中,算法解释的主体应为确定或相关型主体,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权益遭受影响都可以提出算法解释的主张,而信息处理者需对算法进行事物或事理性解释,此举有利于促进技术发展与权利保障、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
【关键词】算法  算法解释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
【基金】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常规项目(Z23JC07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1BFX126)
【所属期刊栏目】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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