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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权与社会权的属性差异和功能两分——兼及我国民生权的行权路径

2023-12-15分类号:D920.0

【作者】陈多旺
【部门】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生权是积极权利,也是消极权利,其积极权利意涵与同为积极权利之社会权形似,且皆关乎生计利益的国家给付。借助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诠释两权之关系,可以发现:积极权利意涵之民生权是人们向国家主张生计利益的请求权;社会权是人们享有国家给付之生计利益的特权。两权属性相异,功能互补。我国生计利益请求权的角色由民生权担纲,是由民生传统的个殊性决定的。民生权与实质利益相连接,自有其实体性,同时又兼具程序性,这是其请求权属性和连接国家生计利益给付的特殊作用使然。就生计利益而言,实体性请求权的全面赋予会给国家带来不可承受之重,但是将其请求建立在程序性之民生权上则可以克服这一弊端。民生权能为民众参与民生立法提供助力,其行使亦能启动行政主体对生计利益的程序考量义务,在未获实现的情况下还具有启动诉权,进而寻求司法救济的功能。
【关键词】民生权  社会权  生计利益  请求权程序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1&ZD190)“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民生保障理论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AZD028)“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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