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界定与行使
2023-12-15分类号:D922.6;F205
【部门】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 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
【摘要】研究目的:厘清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概念与内涵,界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探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范围、主体与规制。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1)自然资源资产损害具有财产权益损害与生态环境权益损害双重属性,自然资源资产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上存在交叉重叠。(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应界定为财产性权益损害,而生态环境权益损害应当与传统意义上纯环境要素损害一并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3)在现有委托代理机制下,应探索县级代理行使所有权职责,以属地为基本单位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4)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具体行使程序应当包括线索发现、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提起诉讼、监督与报告等环节。研究结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应界定为财产性权益损害,并以民事诉讼为基础建立行使程序。
【关键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损害赔偿 请求权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9JZD013)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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