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领域全网最低价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
2023-12-19分类号:D922.294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广泛存在于网络直播领域的全网最低价条款,本质上是一种代理模式下的广义平台最惠国条款。在全网最低价条款的作用下,消费者似乎短期内能够买到更低价格的商品,但从长期来看,商家在其他销售渠道的降价行为将受到限制,导致商家在所有平台上都没有降价动机,并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对全网最低价条款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制度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都是可供选择的处理方式。分析全网最低价条款的横向垄断协议属性,应基于传统意义上的横向垄断协议和轴辐协议等不同视角,并重点考察商家端和平台端是否存在协调价格的意思联络。分析全网最低价条款的纵向垄断协议属性,应明确该条款中代理关系的存在不影响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并明确该条款不属于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不宜将该条款认定为转售价格维持。分析全网最低价条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性,分析方法和传统的滥用行为基本一致,但需要重点关注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具体滥用行为的认定。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应明确将网络直播零售平台服务和传统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界定为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在头部主播直播间实施全网最低价条款的情况下,还应围绕头部主播直播间单独界定相关市场。在具体滥用行为的认定方面,应明确全网最低价条款可能构成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差别待遇、限定交易等多种滥用行为。
【关键词】网络直播 全网最低价条款 底价协议 平台最惠国条款 平台反垄断
【基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企业数据行为治理”(20FXC019)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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