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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公共服务职能论析

2024-02-28分类号:G522.72

【作者】劳凯声
【部门】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摘要】公共服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模式,也是解决社会民生问题的实际行动。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改革推动了不同类型民办学校法律身份和主体资格向精细化的方向发展,导致其所供给的教育服务出现分化。由于不同民办学校均须遵循公益性的要求,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供给的私人服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表现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市场化公益行为。公益性对不同民办学校的公共服务供给有不同的要求,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应禁止学校内部的利益分配;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在允许分配利润的同时,应遏制过度逐利行为。“社会企业”反映了营利部门和非营利部门跨界的时代潮流,对理解民办学校公共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办学校应根据自身情况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满足社会一般需要的同时,满足特殊需要群体对教育的自主选择要求。
【关键词】公共服务  民办学校  分类管理  市场化公益行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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