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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间接执行措施

2024-03-28分类号:D925.1;D926.2

【作者】郭小冬
【部门】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限制出境和限制消费列为间接执行措施,不再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同时采用“执行制裁措施”的概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措施纳入其中。执行法起草过程中也曾使用过强制措施、处罚措施、惩罚措施等概念,同一种措施在不同版本的意见稿中属性并不相同。通过概念辨析可知,执行措施与执行制裁措施的二分结构具有合理性,而进一步经由对间接执行措施种类与适用范围的探讨可知,间接执行措施只有迟延金一种,罚款、拘留和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制裁措施。限制出境和限制消费既不是间接执行措施也不宜直接定为执行制裁措施,它们只是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可能产生的部分后果。间接执行措施可以适用于金钱债权、物的交付以及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是“泛化”的模式。
【关键词】间接执行措施  执行制裁措施  一请求权一执行方法  “泛化”模式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研究”(项目编号:22&ZD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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