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核批准对宅基地强制收回制度的体系构造——兼论《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1款的适用
2024-03-05分类号:D922.3
【部门】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宅基地强制收回直接关乎着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范围,是新一轮深化宅基地改革的关键性内容。而受制于收回效力认定的不完备性,还应当以对此具有实质影响的审核批准作为类型化的区分标准。其中,作为构成性事实的审核批准,与宅基地收回关系的形成和变更直接相关,能够产生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作为确认性事实的审核批准,则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经消灭,而不决定或直接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基于此,两类不同的审核批准构成了宅基地强制收回制度的基本类型,从而实现了该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强制收回 审核批准 体系构造
【基金】湖南省法学会重点项目“湖南省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法律问题研究”(23HNFXB002);;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横向项目“深化和巩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集体经济村民利益共享发展机制研究”(HZX202300106)
【所属期刊栏目】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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