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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族信托的运作模式选择与法律规则设计

2024-01-24分类号:F832.49;D922.282

【作者】文杰
【部门】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家族信托应界定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家庭财产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行为。我国家族信托除采取现有的他益信托运作模式之外,还可采用自益转他益信托/遗嘱代用信托、他益转他益信托/受益人连续型信托、自益信托等运作模式,而具体选择何种运作模式,则依委托人保护、传承和管理家族财产的个别需求而定。家族信托的运作需要构建相应的法律规则。为此,应引入遗嘱代用信托和受益人连续型信托类型;设计家族信托登记规则;限定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权利,调整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亲自管理义务,增设家族信托受托人的公平义务;设置家族信托监察人和受益人大会;确立家族信托变更与终止特别规则。
【关键词】信托法  家族信托  自益信托  遗嘱代用信托  特定目的信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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