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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碳达峰目标下缔约国信息通报义务的遵约规则

2023-09-08分类号:D996.9

【作者】杨博文
【部门】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摘要】国家信息报告是各缔约国能否实现《巴黎协定》既定碳达峰目标的晴雨表。各缔约国充分履行国家信息通报义务对形塑气候治理责任维度极为重要。鉴于各缔约国在全球气候谈判和磋商中针对信息通报遵约规则议题的争诉焦点,应当明确通报义务国履行信息通报义务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制定国家信息通报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并构建通报义务国信息通报内容审查和问责机制,以此维护全球气候治理的秩序。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积极履行国家信息通报义务。在后巴黎时代,中国应当倡导规范国家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在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的双重约束下,促导缔约国真实、充分地履行国家信息通报义务,增强国家间的互信基础。
【关键词】《巴黎协定》  国家自主贡献  信息通报义务  气候责任  程序气候正义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下碳市场机制建构的法律进路及中国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1YJC820045);; 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专项课题“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下自愿减排碳市场合作法律机制及中国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3ZXZB043);;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京津冀自贸区通关便利化法治协同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25576115D)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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