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下居住权的裁判设立
2023-11-27分类号:D923.2;D923.9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民法典》物权编构建了居住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当前对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限制在意定范围内,尚未对亲属间法定居住权进行规范,尚还难以完全满足保障弱势群体居住利益的立法目标。在此背景下,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居住权的裁判设立是实现居住权制度功能的必要补充。婚姻关系下的裁判居住权贯彻了婚姻家庭编的内在价值与物权编的规范意旨,有利于对婚姻家庭伦理的维护,在民法典体系中具有正当性。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总结,结合婚姻关系下居住权的伦理性特点,婚姻关系下居住权裁判设立的主要情形有:婚姻住宅中非产权方的居住权、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帮助形式、对高龄生存配偶的照顾和离婚程序中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关键词】居住权 裁判设立 弱势群体 离婚经济帮助 生存配偶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体系中亲属间居住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9BFX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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