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私法地位之辨析
2023-09-20分类号:D923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民法典编纂前后,很多学者主张应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家制,并确立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这种观点是否合理,值得探讨。家庭在私法上的地位,经历了从家族主义到个人主义的历史变迁过程。这种变迁反映在家庭结构上,就是大家庭的逐步解体,核心家庭成为当前家庭结构的主要类型;反映在家庭职能上,就是家庭生产职能的逐步弱化,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对外从事私法交往的必要性大为减弱。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的生产职能普遍地由家庭承担,家庭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因此,家庭成为当时私法上的主体有其必然性。近代以降,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普遍地从家庭中析出,取得了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外参与私法交往,家庭在私法上的地位已然没落。在家庭成员四散各处,且家庭的经济职能降到极微弱地步的现代社会,在民法上对家制作出全面规定并无意义,而一般性地认可家庭具有私法上的独立人格亦无必要。
【关键词】家庭 家制 民事主体 人格 《民法典》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FX016)
【所属期刊栏目】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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