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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机制、经济效果和规制路径

2023-10-18分类号:F49;D922.294

【作者】兰江华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平台利用“市场交易中介”和“零售商”的双重身份实施自我优待行为在各法域受到高度关注,当前对于是否禁止该行为存在争议,亟需厘清其规制边界。平台自我优待既有可能是为了创造不当竞争优势,也有可能是为了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需求,不能仅凭不利于竞争对手而认定自我优待违法。考虑到实践中多数自我优待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竞争,且市场存在自我纠正的可能性,应当确立以引导为主、反垄断规制为辅的原则,在保护平台经营自主权和促进公平竞争秩序之间寻找平衡点。具体而言,应当优先通过提高透明度、规范数据利用、加强合规治理等方式引导平台自我优待向善发展,降低其损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也要注重对潜在垄断行为的规制。在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结构、排斥意图、行为对下游市场竞争的限制程度等因素。
【关键词】平台经济  数字经济  自我优待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1BFX11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法规制》(项目编号:CXJJ-2018-356)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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