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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办的合作社为何难以规范

2023-09-25分类号:F321.42

【作者】马彦丽
【部门】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公司领办合作社的实质是由纯投资者和惠顾者共有合作社。基于汉斯曼的企业所有权分析框架,投资者与惠顾者共有合作社会导致极高的所有权成本,违背了企业所有权配置的基本规律,这是公司领办的合作社难以“规范”的根本原因。国内外合作社发展经验和典型案例表明:首先,农业合作社大多出现在社员利益一致性较高、比较容易协调的领域;其次,提高社员间利益一致性的努力一直在引领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再次,美国将纯外部投资者引入合作社的“有限合作社”模式创新失败;最后,国内某农机合作社的发展案例表明,即使是事先设计好的、被认为非常规范的公司领办的合作社最终也会走向异化。以上经验都支持保持社员利益一致性是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中国政府应当正视公司领办的合作社不规范问题的根源,如果确需引入纯投资者,就应该在投资者和惠顾者之间划定清晰的界限,服从不同的所有权安排。
【关键词】公司领办合作社  合作社异化  规范企业所有权  社员异质性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府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与政策调适研究”(20BJY134)
【所属期刊栏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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