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权的法权性质及其结构重置
2023-11-08分类号:D923
【部门】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信用的“个体权利性”与“社会义务性”构成信用权法权化的逻辑前提。信用权法权化时信用的二维法权基础以及信用权客体容量的有限性与本体法权所需表达内容的过载性,根本性地影响着信用权的法权化表达与性质定位,既往信用法权化中“信用权利说”的逻辑预设更是困扰着信用权的法权定格。信用二维法权机理的定在性,使得需重新矫正并定位信用为“权义复合型”(信用既属权利,亦属义务)。后法典化时代,基于信用“权义复合型”的性质重置,需微观化调适信用权“保有—利用—维护”三维权能体系之内容构成,并体系化建构以预防义务和排除义务为核心的“信用基础义务结构”、以信用强制维持义务为内在的“信用派生义务结构”。
【关键词】信用权 权义复合型 权能 义务结构
【基金】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20YB073);; 甘肃政法大学重大科研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GZF2020XZDA02)
【所属期刊栏目】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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